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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3月2日

淺釋何謂「法」?

  以下內容節錄自 于凌波 居士 的《大乘百法明門論講記》,簡述到底何謂「法」?佛經裡面說的「法」為何? 值得大家深思!


有因有緣集世間,有因有緣世間集。
有因有緣滅世間,有因有緣世間滅。
—《雜阿含經》    

        「法」,是宇宙間本來如此、必然如此、普遍如此,而又確實如此的理則 — 宇宙間的最高理則。

        不過,「法」之一字,在此之外,還有多種解釋。所以在佛經中,使用「法」字,有層次高下之不同,亦有範圍廣狹的不同。層次最高,範圍最狹的「法」,指的就是「緣起」。次於此一層次的「法」,指的是佛陀的教法 — 指的是三藏十二部經典,佛、法、僧三寶的法。最廣泛的法,指的是宇宙間的一切現象,林林總總的事物。

        近代學者熊十力氏,在《佛家名相通釋》一書中解釋「法」字,有曰:
        法字義,略當於中文「物」字之意,中文「物」字,乃至普遍之公名,一切物質現象,或一切事情,通名為「物」。即凡心中想像之境,亦得云「物」,「物」亦恆與「事」字連用,而曰「物事」或「事物」。「物」字所指目者,猶不止於現象界而已,乃至現象之體源,即凡云為萬化所資始,如所謂道或誠者,亦得以「物」字而指目之。

        如《老子》云:「道之為物。

        《中庸》云:「其為物不二。

        皆以「物」字指目實體也。故中文「物」字,為至大無外之公名。

        如上文所述,中國之「物」字,為普遍之公名。而佛書中的「法」字,與「物」字有著相似法的意義,亦為至大無外之公名。如六根六塵曰色法。了別緣慮作用曰心法。萬法之實體,即所謂真如者,曰無為法。

        不過以上的這些解釋,都是後世的解釋。法之一字,是自印度梵語翻譯過來的,我們從梵語中來探討法字的意義。

        「法」字梵語 dharma,就是「達摩」,其語根源於動詞 dhr ,意為護持、維持。所以 dharma 的原意是「護持人間行為的規範」,後來演變為真理之義,即所謂的源起。而後更擴大使用範圍,引用到佛陀教法,以至於萬有現象。

        佛陀說:「若見緣起便見法。」一切現象,皆依此所以然之理則而生起,此所以然的理則,佛陀即名之曰「因緣」。佛經中也以一切現象名之曰「一切法」,一切法俗稱「世間萬法」、或「宇宙萬法」,這也就是熊十力氏所稱現象界的一切事物。以法為概括宇宙間的一切,舉凡有形的物質,無形的概念,大至星球,小至微塵,舉凡感覺所觸所對的,意識所緣所慮的,都稱之為法。而感覺、意識本身亦是一種法,這就是「一切法」。

        在佛教經典中,基本上把法分為「有為法」和「無為法」兩種。此中有為、無為的「為」字,是造作的意思。因緣造作之法,稱曰「有為」。亦即凡是因緣和合,不離有為法、無為法。

        宇宙間的事事物物,全是由因緣和合而生起、存在,全是因果相續的現象。

        《大乘義章》曰:「為是集起造作之義,法有為作故,名有為。

        《俱舍論光記》曰:「因緣造作名為,色心等法,從因緣生,有彼為故,名曰有為。

  無為法是體、是性、是理;有為法是用、是相、是事。

  如水與波,水是體、波是用,水是性、波是相,所以此二者是「非一非異」。

        世間萬象,林林總總,稱為「一切法」。一切法無以為之一一詮釋,乃用歸納分類的方法,予以簡化。早在部派佛教時代,「阿昆達磨學說」中建立七十五法。訶梨跋摩造《成實論》,建立八十四法。在《瑜伽師地論。本地分》中,把一切法歸納為六百六十法。而世親菩薩略錄本地分中百種名數,稱之為百法,復束以五位,名「五位百法」,就是《大乘百法名門論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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