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《雜阿含經》
「法」,是宇宙間本來如此、必然如此、普遍如此,而又確實如此的理則 — 宇宙間的最高理則。
不過,「法」之一字,在此之外,還有多種解釋。所以在佛經中,使用「法」字,有層次高下之不同,亦有範圍廣狹的不同。層次最高,範圍最狹的「法」,指的就是「緣起」。次於此一層次的「法」,指的是佛陀的教法 — 指的是三藏十二部經典,佛、法、僧三寶的法。最廣泛的法,指的是宇宙間的一切現象,林林總總的事物。
近代學者熊十力氏,在《佛家名相通釋》一書中解釋「法」字,有曰:
如《老子》云:「道之為物。」
《中庸》云:「其為物不二。」
皆以「物」字指目實體也。故中文「物」字,為至大無外之公名。
如上文所述,中國之「物」字,為普遍之公名。而佛書中的「法」字,與「物」字有著相似法的意義,亦為至大無外之公名。如六根六塵曰色法。了別緣慮作用曰心法。萬法之實體,即所謂真如者,曰無為法。
不過以上的這些解釋,都是後世的解釋。法之一字,是自印度梵語翻譯過來的,我們從梵語中來探討法字的意義。
佛陀說:「若見緣起便見法。」一切現象,皆依此所以然之理則而生起,此所以然的理則,佛陀即名之曰「因緣」。佛經中也以一切現象名之曰「一切法」,一切法俗稱「世間萬法」、或「宇宙萬法」,這也就是熊十力氏所稱現象界的一切事物。以法為概括宇宙間的一切,舉凡有形的物質,無形的概念,大至星球,小至微塵,舉凡感覺所觸所對的,意識所緣所慮的,都稱之為法。而感覺、意識本身亦是一種法,這就是「一切法」。
在佛教經典中,基本上把法分為「有為法」和「無為法」兩種。此中有為、無為的「為」字,是造作的意思。因緣造作之法,稱曰「有為」。亦即凡是因緣和合,不離有為法、無為法。
《大乘義章》曰:「為是集起造作之義,法有為作故,名有為。」
《俱舍論光記》曰:「因緣造作名為,色心等法,從因緣生,有彼為故,名曰有為。」
無為法是體、是性、是理;有為法是用、是相、是事。
如水與波,水是體、波是用,水是性、波是相,所以此二者是「非一非異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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